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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要上牌照了,您知道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4-06点击:600

  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指引

为规范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概念和技术要求
1.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2.电动自行车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3.“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摩托车范畴,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
在处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需要认定车辆种类的,应当结合第2点各项技术性能要求综合判定;其中,发生事故时的车辆行驶速度(可测算情况下)和该车实际可达到的最大行驶速度任一项大于20km/h的,可直接认定为机动车。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原则
4.执法主体。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及交通警察负责;确需其他警种查处的,必须以公安交警部门名义作出。严禁交通协管员、辅警治安员从事电动自行车的违法处罚、开具法律文书和扣留车辆、证件等路面执法工作。
5.执法原则。查处电动自行车要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为主,不得以罚代法。
三、处罚标准和依据
6.对当事人能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属购买的,合法来源证明是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购车发票),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代码:2003),处50元罚款。
7.对自行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代码:2041),并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
8.对电动自行车有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A版法律文书所列相关的处罚标准进行查处。
9.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和省厅交管局《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可以上道路行驶的批复》(广公(交)字〔2012〕76号)的规定执行。在各地设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内,对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原则上不予并处拘留的处罚。
10.对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行为代码:1344)或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指示(违法行为代码:1345)处理,处200元罚款。
11.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无证驾驶,驾驶时无戴头盔的,按照摩托车相关违法行为查处。
四、处理程序和要求
12.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并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1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当及时发还。
14.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查处,现阶段暂不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公民举报资料予以处罚。
15.对查处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录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16.当事人有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17.经济特区法规在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